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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户分立户办理指南

    2024.02.18 | admin | 25次围观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区域、非法租住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迁到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

      (一)有不动产权(住宅性质)证书的分户(国有土地)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

      (二)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分户(集体土地)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证书(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之一)。

      (三)无不动产权证书的分户(集体土地)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村(居)委会出具同意分户材料(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因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户主同意分户证明;                  

      4、民警调查报告(仅对村(居)委会证明户主同意分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或派出所采集。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二级以上残疾证。

      (五)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材料,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家庭户分立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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