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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下,转让宅基地行为无效

    2024.02.08 | admin | 26次围观

      一、宅基地界定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附着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宅基地买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

      虽然宅基地上的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也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转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必然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问题,而已有的判例认为此种合同系无效合同,购房者需返还占有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并可以要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购房款,但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返还的购房款已不能再购买相同的房屋了,甚至在高房价的城市连首付都不足以支付。所以,无权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谨慎。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

      (1)城镇居民购买(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表示: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三、宅基地继承问题

      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及上房屋。如果继承人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有村组织收回。

      

    这些情况下,转让宅基地行为无效

    这些情况下,转让宅基地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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